通知公告

关于安徽省教育厅举办2017年安徽省大学生财会技能创新大赛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07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举办2017年安徽省大学生财会技能创新大赛的通知》(皖教秘高〔2017〕160)精神,进一步提升我院财会相关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应用型人才,现将2017年安徽省大学生财会技能创新大赛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赛目的

促进我省财会相关专业教学改革,提高大学生会计岗位职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以会计实际工作任务为载体,将“产教融合”的教育理念应用于活动中,促进应用型会计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培养可持续发展、满足企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组织机构

本次大赛由安徽省教育厅主办,铜陵学院承办。

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简称大赛组委会,见附件1)、专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及秘书处。

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组织实施指导工作,邀请行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政府机关等单位专家和领导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大赛评审事宜;大赛仲裁委员会对竞赛过程中的争议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仲裁;大赛秘书处设在铜陵学院,负责赛事日常组织工作。

三、参赛对象

    1.安徽省本科和高职院校在校学生均可参赛。大赛设本科组和高职组,本科组和高职组分别报名。两组选手分别比赛,分别设奖。

2.每支参赛队伍的成员须来自同一学校,不允许跨校组队。各参赛高校指定1名联系人,每支队伍指定1名指导老师。

四、报名方式

请各参赛高校填写附件3和附件4,并分别以“本科(或高职)组-校名-高校参赛报名表”和“本科(或高职)组-校名-参赛队员报名表”的格式命名,将学校盖章后的扫描件电子版发至邮箱caikuaidasai@163.com。

决赛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2日24时。

四、赛程安排

1.初赛阶段

初赛阶段为校级选拔赛,各高校组建本校的参赛代表队,以团队形式参加初赛。每支参赛队伍由4名选手组成。

初赛阶段每所院校每组可安排6-15支队伍参加校级选拔赛,每所高校每组可选出1至2支队伍参加决赛。

初赛形式:采用网上答题方式,系统自动评分。

初赛时间:2017年10月18日―12月12日18时前各院校组织完成校级选拔赛,赛前需提前向技术支持单位申请试用账号及初赛考试。

初赛地点:各自学校机房。

申请账号及考试联系人:铜陵学院 朱继民

联系电话:13866507653

2.决赛阶段

比赛时间:2017年12月23日。

比赛地点:铜陵学院(翠湖校区)。

比赛内容:财会技能创新大赛由参赛团队4人(一名出纳、两名会计、一名主管)组建财务工作组,根据提供的一整套工业企业某一会计期间完整的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工处理。内容包括建账、原始凭证的审核和填制;会计凭证汇总;记账凭证的编制与审核;账簿登记;对账与结账;财务报表编制等。队员岗位赛前由系统随机分配。

出纳岗位操作包括:办理现金、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凭证的整理与装订等。

会计岗位操作包括: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明细分类账;进行产品成本计算等。

会计主管岗位操作包括:登记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具体比赛内容详见附件2(大赛规程)。

五、奖项设置

本科组设置团队一、二、三等奖,分别占该组决赛报名队伍总数的10%、20%和30%。

高职组设置团队一、二、三等奖,分别占该组决赛报名队伍总数的10%、20%和30%。

指导学生获得一等奖团队的指导教师可评为优秀指导教师。

六、联系方式

大赛相关信息由组委会统一对外发布。本通知及大赛期间相关事宜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与大赛秘书处联系。

大赛相关内容及其他竞赛技术文件,请登陆2017年安徽省大学生财会技能创新大赛网站(www.fstgs.com/ahkjds.aspx)查询。

大赛秘书处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翠湖四路东段1335号,邮编:244000。

联系人:朱老师   0562-5882683

        吴老师   0562-5881961

大赛QQ群号:554357705(本科组)、622688481(高职组),请各参赛高校指定1-2名负责人加入QQ群。

大赛电子邮箱:caikuaidasai@163.com

 

附件:1.2017年安徽省大学生财会技能创新大赛组织机构

2.2017年安徽省大学生财会技能创新大赛竞赛规程

3.2017年安徽省大学生财会技能创新大赛高校参赛报名表

4.2017年安徽省大学生财会技能创新大赛高校参赛队员报名表

教务处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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